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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那张尴尬的结婚证扑朔迷离

1998-04-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民政干部,

私自办证“娶妻纳妾”

弱小女子

不知自己“已婚求婚”。

1998年2月中旬,一位瘦小的、面容憔悴的年轻女子——重庆市某民政部门干事王薇(隐去真名)到报社对她的丈夫——四川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民政助理员罗勇刚私自办证“娶妻纳妾”、法院却判他无罪的事件,进行了愤怒的投诉……

曾经的爱海誓山盟

1992年9月,王薇从家乡四川省宜宾市考入重庆市民政学校,与一位叫罗勇刚的宜宾小伙子同学。

在校期间,由于是同乡,两人相识了。王薇面容姣好,性格开朗活泼。不久,比她小两岁的罗勇刚开始苦苦地追求她。王薇暗自思忖:她比他年龄大,这种恋情靠得住吗?

容不得王薇过多地考虑,罗勇刚开始了强烈的攻势:他酗酒、欲跳楼、欲撞车……一次又一次,王薇终于被他“疯狂的爱”感动了,就这样,同窗两载,他们花前月下,形影相随,海誓山盟。

1994年,王薇毕业后留在重庆工作,罗勇刚回到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当上了民政助理员,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尽管王薇的父母极力反对这桩“两地恋情”,但两人频频鸿雁传书。一次,罗勇刚还冒着大雨从宜宾跑到重庆来见王薇,湿着身子在王的窗下等了她一夜。王薇被感动了。之后,罗多次谈到结婚的事,王薇同意了,她想,父母那儿她以后去做工作。

1995年12月14日,王薇向自己所在单位申请结婚,单位审查后出具了证明。王薇将证明与两人的结婚照、身份证及有关材料交给罗勇刚,准备择日与罗回宜宾登记结婚。

1995年12月底,罗勇刚给王薇带回了盖有宜宾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12号钢印、编号为95(198)号、日期为1995年12月28号的结婚证,王薇凭着结婚证在单位办理了分房和计划生育指标。1996年7月,王薇分得住房一套。

婚后,尽管两人依然分隔两地,但只要稍有空闲,两人就彼此看望。收入颇丰的王薇按月给工资仅三百余元的丈夫寄去五六百元补贴生活。见丈夫两地往返怪辛苦的,王薇心疼极了。丈夫一来,她不停地为丈夫添置物件,大到相机、服饰,小到内衣、鞋袜;甚至丈夫来回的路费也向她报帐。

比起王薇的贤淑,罗勇刚则是个“精明”的丈夫。他动员王薇“为两人共同的未来”存钱,他想炒股、做生意,又动员王薇“用你的工资作资本”……就这样陆陆续续从王薇手里拿走两万余元。

1996年春节,王薇将丈夫带回娘家,家里人见她已结婚了,只得接受这个“不招人喜欢”的女婿。

1996年7月,王薇惊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她立即拨通丈夫单位的电话,告诉他这个喜讯。然而电话另一端传来的是令她惊讶的回答:“我们还年轻,你的身体又差,先不要孩子!”王薇先是一惊,转念又想到丈夫也是考虑自己的身体,于是就听从了劝告。

1996年7月8日,王薇到医院“做”掉了孩子。虽然心里有些难过,但罗勇刚频繁的充满海誓山盟的来信又拂去了她的不快:

“我的心和爱时刻在你身边……

“能够拥有你这样的贤妻,我已经感谢命运……

“你的爱是我今生唯一的拥有……”

然而王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她做人流手术的同一天,她的丈夫又与另外一个女子“结婚”了!

一张掉在地上的结婚证

1997年6月,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政府办公室在“搬家”的过程中,一位干部在罗勇刚的桌子下面拾到了一张结婚证。这位干部随意一翻,不禁惊呆了:结婚证上,竟赫然印着罗勇刚和同单位打字员张某的照片和姓名!结婚证上盖有高店镇政府、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专用章,日期为1996年7月8日。

同单位的人结婚,怎么没听说罗勇刚开具婚姻证明?再说罗勇刚和重庆的“女友”长期探亲、通信、通电话已是众所周知的事,那么罗勇刚和张某的结婚证又是怎么回事?这位干部觉得大有问题,遂把这张结婚证交给了高店镇纪委。

1997年7月30日,高店镇政府对罗勇刚私自办理结婚证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收回结婚证。

1997年8月4日,罗勇刚溜到重庆王薇处,他告诉王薇,他开了一张假肝炎病假条,打算辞职来渝工作,并要王薇给他买传呼。王薇发现罗勇刚有些心绪不宁,便关心地问他有什么烦心事?

而罗勇刚对宜宾之事只字未提,骗说是单位正在追查他违规给别人办结婚证的问题,他希望王薇找宜宾的亲戚去找单位说情。王薇安慰着他,并一口应允。

8月5日,王薇的三姐从宜宾打来电话:“你还为你老公说情,你还蒙在鼓里呢!他在这里又与一个女人办了结婚证!”仿佛晴天霹雳,王薇拿着话筒惊呆了!她的泪水不住地流出来,她怎能相信,自己如此信任的丈夫竟会做出这种没良心的事!

当她回过神来,发现陪在自己身边的罗勇刚不知何时不见了。王薇颤抖着冲回家中,房门却被反锁着。王薇的心在滴血,她疯狂地拍着门板:“罗勇刚,你出来!”足足过了十几分钟,房门打开了,罗永刚跪在一堆已烧尽的纸灰面前。他告诉王薇,他对不起她,他将他俩的结婚证及部分信件烧了,请王薇原谅他。他说是张某勾引他,他没有办法。王薇气得浑身发抖:“你们连结婚证都办了!这难道只是她勾引你那么简单吗?”

罗勇刚要王薇看在多年的情份上不要告发他,不要毁了他的前途。王薇痛斥他道:“你这样对我,我不会饶过你的!”

罗勇刚一改往日的温柔面孔,凶相毕露:“这次我来重庆,就没想过要回去!”

他卡住王薇的脖子用菜刀威胁她,将瘦弱的王薇打得遍体鳞伤之后跑掉了。

待王薇从昏迷中苏醒后发现:不仅结婚证和部分信件不见了,她的首饰、玉器不见了,连她的身份证和1.3万元的存款也无影无踪了!

事发后,王薇的单位为她鸣不平,立即准假让她去了宜宾。

1997年8月7日,王薇手持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存根及婚姻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来到宜宾。

她回到宜宾在罗的寝室里取出自己的衣物时发现,在她与罗的影集中也放着罗与张某的合影,两人极为亲密。从罗手上戴着的绒线手套上看,王薇断定时间是在1996年底到1997年初。

在收拾自己与罗的书信时,王薇又发现罗与张的书信,其中一封情书距罗给她写的一封时间仅差一天,而两封信的内容竟然一模一样!

情书的内容是这样的:“由于有你/菩提树下/我心染尘埃/由于有爱/明镜里/我望眼欲穿/如果/今生没有这一天/我愿再修几百年/如果/此心没有归宿/我将守望到永远。”

另一封信更是让王薇看清了罗勇刚的丑恶嘴脸:“明明知道爱的极点,就是温馨的家,可我们却一次又一次不足,玩着拆散一个家去组建另一个家的游戏……凡是男人对女人好,他一定是想害女人,我必须对任何人好,尤其是女人……”

王薇悲痛欲绝!原来,与自己信誓旦旦的丈夫在与自己结婚半年后,就一直过着“拥妻纳妾”的生活!如果不是那张意外掉下来的“结婚证”,她岂不是要被这个无耻之徒蒙骗终生!

万念俱灰的王薇想到了死。回到宜宾母亲家中,她把自己反锁进房间,把手伸向通了电源的灯座……幸而母亲回来了,流着泪救下了苦命的女儿:“儿啊,不能就这么轻生,不能就这么便宜了那个姓罗的小子……你不能丢下妈啊……”

鬓发斑白的老母提醒了王薇。她咬破嘴唇暗暗发誓:一定要让罗勇刚受到应有的惩罚!要让这桩耻辱的婚姻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

艰难的上诉之路扑朔迷离

1997年8月7日,王薇到高店镇政府,找罗的领导,那位领导说:“无事找事,给罗勇刚的前途添加麻烦。”8月8日,王薇找到翠屏区民政局,一位局长说:“结婚证是罗勇刚利用职权办的,罗与张的结婚证,罗与你的结婚证他可以宣布有效也可以宣布无效。”8月13日,王薇到高店镇纪委反映此事。8月14日,又到翠屏区纪委、监察局、区妇联反映要求严肃处理此事。8月27日,宜宾市翠屏区纪委委托高店镇党委书记邓国权、纪委书记龙敏前往王薇单位取证核实。后来,纪委认为王薇的婚姻应由法院来决定。悲愤中的王薇在单位和亲友的支持下,于1997年9月16日对罗、张两人的重婚行为及事实提出指控,要求追究两人重婚刑事责任。

1997年9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此事。

被告人罗勇刚辩解:他与王薇、张某的结婚证都是假的。他与王薇办理结婚证是由于王想分住房;他与张某办结婚证是为了摆脱张某原来的男友刘某不让刘来纠缠张。

被告人张某则辩解:她与罗于1996年4月开始恋爱,不知他已婚。罗办结婚证是罗偷了她的照片私自办的,当时她并不知道。

翠屏区法院认为:罗利用职务之便,已有配偶又与未婚女子办理结婚证,已构成重婚罪。判处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张某无罪。

王薇没想到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轻描淡写”。她对此不服:

一、据王薇单位的党委书记说:在单位住房分配方案没拿出来之前,王就与罗办理了结婚证,可以证明拿结婚证与分房无关;

二、张某原来的男友刘某证明:张某与罗办结婚证一事他不知道,且分手后他从未去纠缠张某,也从未找过罗勇刚麻烦。

三、王薇坚信张某对她与罗的婚姻了如指掌。她认为:结婚证的持证人是张某,她不可能不知道张给她办结婚证的事;更何况罗给张的1997年6月20日和1997年9月2日的书信中有这样明白的话:“我们有了共度的长夜……我欠你太多,欠她也太多,在所有人的眼里我都是一个负心的无情人………”“我们的爱情仿佛是逆天而行一样遭来那么多冷眼。”

由此可见,罗勇刚在法庭上为开脱罪行,拒不认罪。王薇认为罗作为民政干部主观故意犯罪、罪行败露后销毁证据;庭审期间,罗的父母又到王薇的三姐工作单位对王薇及家人进行人格侮辱,要王撤诉,情节恶劣,故罗不适用缓刑。

1997年10月9日,王薇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元月,王薇收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宜宾市中院认为:罗勇刚利用职务之便填写的结婚证既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亦不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因而,罗与张的结婚证无效,罗不构成重婚罪,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对被告人罗勇刚的量刑不当;改判被告人罗勇刚无罪,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某的处理,即张某无罪。而罗勇刚提出愿意赔偿王薇一万元。

私开结婚证真的就不违法吗?

据西南政法学院有关婚姻法专家认为:结婚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民政人员的行为代表婚姻的正当行为,真实的结婚证,盖有真实的婚姻专用章,其证一经办出,产生有效法律效力。

本文作者于1998年2月18日至19日采访宜宾翠屏区方面,民政局答:罗不是公务员,无法按公务员条例处分他,纪委会在行政上给予严厉处分。纪委答:罗道德败坏,希望社会谴责他。由于他不是党员,纪委无法处分他,叮嘱高店镇处分他。

面对这样的处理结果,王薇极为悲愤:法院一纸判决,使已取得重庆市沙区计划生育指标的她反而由合法婚姻变成了非法同居者。难道身为民政干部的罗勇刚可以拿着真实的婚姻登记钢印像扯手纸一样随意填发国家统管的结婚证而不犯法?民政人员就该有此特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薇与罗勇刚的婚姻关系只字未提,那么,王薇的婚姻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她到底是已婚还是未婚?谁来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题图为罗勇刚与王薇的合影。

补记:

本文主人公的不幸遭遇在重庆的新闻界被披露以后,激起了重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1998年3月9日,中豪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决定免费为本文主人公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当天下午签订了委托合同。中豪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主任袁小彬十分同情王薇的遭遇,他表示该所将竭尽全力为王薇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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